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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2005-09-08 【访问次数: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执行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我县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
  (四)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污染纠纷。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发布;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六)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活动;负责全县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监测;动员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督全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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