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21 10:29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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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关于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且当期收不抵支的市,2006年要调整到20%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凡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低于20%的,自2006年10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缴费比例调整后,上述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他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关于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且当期收不抵支的市,2006年要调整到20%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凡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低于20%的,自2006年10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缴费比例调整后,上述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他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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