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监察局 |
| | |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及上级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全县的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县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备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决认、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机关各部门、备镇(办事处)党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受理党组织和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备镇(办事处)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党的纪检工作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纪条规,拟定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 (八)调查研究县政府备部门和镇(办事处)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认;变更或撒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县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镇(办享处)党委、政府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审核镇(办事处)、县直纪检监察干部人选;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县直备部门纪检组长;审批派驻纪检监察员;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协调机关各部门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负责全委会、常委会、办公会及有关会认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印、文秘、督办、机要、通讯、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 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案件管理和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二)宣传教育室 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成果;负责相关新闻报道工作;总结正反典型、组织编发案件通报;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负责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指导基层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三)案件审理室 审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检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案件,审核镇(办事处)、县直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受理党员和公务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指导基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承担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 (四)信访室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按照规定范围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核查部分案件;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信访信息和案件线索;指导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五)党风廉政建设室 综合分析、监督检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协调廉洁自律专项清理工作;负责党风巡视员的聘任和联络工作,综合镇(办事处)、县直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 (六)济阳县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察局纠风室) 综合分析全县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制定纠风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指导各镇 (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纠风专项治理、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组织全县纠风检查活动;负责重要不正之风问题的案件查处;总结、推广纠风工作的经验和典型;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纠风事项。 (七)执法监察室 监督检查各镇 (办事处)、县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全县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加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活动;指导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大事故的调查。 (八)案件检查室 负责县直党群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及所属单位和各镇(办事处)的案件检查工作。负责承办县管干部及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指导、督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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