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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宗局

2006-02-07 【访问次数: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开展民旗、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和推动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协调民族关系,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做好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土作,及时处理 民族关系问题;负责全县确定民族成份的工作,以及流动人口申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参与制定我县少数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少数民族村的扶贫和经济开发工作。
  (四)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引导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六)负责承办设立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各宗教寺观教堂及其活动点的申办登记和年检事项;负责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和自养事业。
  (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灰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宗教界上层人士政治安排意见;加强同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的联系。
  (九)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资金、专项贷款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宗教团体财务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十一)检查指导镇(办亭处)、村民旗、宗教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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