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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

2006-02-07 【访问次数: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2、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污染防治规章,并组织实施。
  3、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发布;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的规划。
  5、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
  6、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活动;负责全县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清洁生产。
  7、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动员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全县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9、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文件的审核传阅、政务监督,上下联络,信息交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人事进行管理,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全局文书、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机关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局事务性工作进行协调;负责各种会议的筹备。
  2、环境管理科
  负责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编制和调度、检查、管理工作;按要求编制县级环境保护计划(规划),并负责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指标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辖区内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个体、民营企业(公司)的建设项目、三产项目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批、验收和市局审批建设项目的预审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及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件;辖区内大气污染源、超标噪声源、县属以下企业污染废水及三产行业的油烟和废水的限期治理、验收工作;辖区内烟控区的创建和已建成烟控区的管理及复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和已建成达标区的管理及复查工作;全县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工作;辖区内的控煤工作;辖区内工业企业的环境统计工作;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工作;对大型畜禽养殖场废物排放的监督检查与污染管理,对“十五(土)小”企业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批复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审查意见;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拟定批复意见;负责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①负责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个体民营建设项目及在县有关部门立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和三产项目环保内容的审批。②负责全县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的审批。③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验收。
  3、财务科
  负责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贷款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排污费票据的管理,并按计划填制排污费征收单据;监督检查排污费的管理、使用工作;编制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排污费)、环保事业费、基建费等经费收支计划,承办各项经费的申请、核拨和会计核算的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赔偿金申请和使用管理。
  4、环境监理站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受济阳县环保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依法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餐饮娱乐行业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拟定本辖区环境监理、征收排污费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申报、建档工作;拟定排污收费监测计划;征收排污费;参加排污收费财务报表的汇审工作;参加“三同时”建设项目的验收,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实行排污许可证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超标排污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参与调查处理;参加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河流、湖泊和生态破坏事件及群众来信来访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执行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作出的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决定;负责环境监理、征收排污费建档及其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积极做好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参与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来信、来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现场检查,参与辖区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负责济南市110报警服务环保联动工作。
  5、环境监测站
  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对环境空气、水体、噪声及重点工业源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定期向上级监测站和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认真执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编报本县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对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并汇总监测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为排污收费和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完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编制环境保护科技监测计划和规划;参加地区和流域环境监测网,按照统一计划和要求进行监测工作;参与辖区内污染源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和监测,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积极宣传环保法规,提高环境意识;开展技术交流,搞好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监测技术研究;参与辖区内企业及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的监测;认真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对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和传递,实现监测数据传递微机化;参加本县所承担的各项环境监测工作的研讨和修订,为其提供修订依据,参加地方性环境标准的讨论。

  联系电话:0531—842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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