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国土资源局 |
| | |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核城镇总体规划;组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木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全县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制定镇(办事处)、村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评定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依法维护全县矿业秩序,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参与评价、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遗迹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事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严格管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拨付的地质费及其他专项资金,负责矿产资源和相关土地税费的收缴、使用。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组织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整理会议记录,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木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材料及各种文件的起草、撰写工作,做好各种来文的收发、登记、传阅工作;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搞好业务科室协调工作,负责接待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做好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干部、人事、纪检、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拟定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章,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基本建设的预、决算及水电暖的维修、改造及管理;负责地勘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有关税费的上缴;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设用地科 负责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工作;承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负责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导农民建房用地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土地监察科 组织开展土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调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查、控告;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矿产资源管理科 依法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的交汇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工作;查处违法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案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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