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卫生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拟定全县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负责对本地区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的紧急处置。 (五)、依法管理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监督卫生执法人员执法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执行,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制度。 (六)、负责全县的食品卫生、公共卫生、化妆品卫生和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拟定全县卫生人才和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督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八)、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定全县中医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九)、承担县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组织开展全县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机制。 (十一)、负责本系统有关组织、人事、劳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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