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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7-10-10 15:11:07

济价格字[2004]154号

济南市热电总公司及有关供热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收到部分群众的来电来访。为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阁楼、假层采暖费标准。阁楼、假层的解释,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会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为准。

  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50%收取采暖费;假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100%收取采暖费。

  二、关于居民住宅采暖费的计价面积。2004年至2005年居民住宅采暖季的采暖价格分两段执行;采暖计价面积自2004年11月5日起,不论有无房产证一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分户计量的除外)。

  三、未在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登记的其它供热单位对社会供热,其收费标准应在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规定之内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同(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一并执行,济价工字[1999]第328号文件、济价工字[1999]第368号文件自本补充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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