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挥机构 |
| | | 1、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整合和规范全市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指挥部 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及事件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界区域、安全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行动小组,具体负责承办相关工作。 (信息来源:市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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