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分工: 中央、部队、省属驻济南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属(含)以下驻济南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向该用人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驻济南所辖县(市)境内(含长清区)的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受理内容;(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5)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五、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时间规定: 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报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对于请示待批、鉴定、委托调查、当事人申请回避、送达文书耽误期限的,经批准,视为处理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该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缴费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申诉人数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申诉人数为4至9人的,每件30元;申诉人数为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费用: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500元,10001-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5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100001-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2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先由当事人双方预缴,结案后按照“多退少补”、“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按处理案件的实际开支收取。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5日之内预缴,逾期不缴仲裁费的,按自动放弃仲裁申请处理。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后,五日内预缴。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方按裁决决定结算,胜诉方预缴金额退回。双方部分胜诉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调解书确定的承担数额结算;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承担。(信息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