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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慈善总捐助情况介绍


2007-10-15 20:09:48
  济南慈善总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济南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慈善组织应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上年募集款额的百分之七十。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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