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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县(市)区民政局对街道和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核准其享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