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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2007-10-09 1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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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城市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估、审查、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

(2)社区调查  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小组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街道(乡镇)审核。

(3)街道(乡镇)审核   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集中会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社区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社区居委会

未开通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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