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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007-10-09 15:09:24
  为规范全市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必须具有济南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的残疾类别和等级。
  二、残疾人必须亲自到县(市)区残联办证,对于重度残疾不能亲临的,工作人员可前往其住处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体办理步骤:
  (一)申请人由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协会开具介绍信;
  (二)申请人持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开具介绍信,持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不到领取身份证年龄的持本人户口)到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评定残疾类别和等级。市内五区由市残联统一指定医院(附后),长清区及其他四县(市)自行指定医院(对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没有鉴定能力的应到市指定医院鉴定);
  (三)残疾明显(全盲、截肢、侏儒),易于认定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持当地残疾人协会证明到所在县(市)区残联直接认定发证,免于查体。
  (四)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残疾鉴定证明(指定医院送检报告)和本人2寸免冠近照四张,到县(市)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五)申请人持新办残疾人证到乡镇(街道)残联完善手续,登记备案。
  四、县(市)区残联如实、认真填写《残疾人证》上的每一项内容,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填写“残疾类别”和“等级”,并加盖填发机关、批准机关公章和钢印方能生效。
  五、县(市)区残联要认真详实地填写《残疾人状况登记表》、《残疾人登记表》、《残疾人数汇总表》和残疾人卡片,整理存档。每月按时与各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联系,协助其建立本地区的三表一卡残疾人档案。
  六、残疾人证丢失,由持证人自行在市级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持社区残疾人协会出具的证明和报纸上的声明到原发证残联补办残疾人证,沿用原残疾人证编号,在残疾人证“备注”栏内注明“补办第×次”。
  七、残疾人证损坏,持残疾人协会证明和旧证,到原办证残联换发新证。在新证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日期。
  八、本市跨县(市)区迁移户口,持迁入地残疾人协会证明和迁出县(市)区残疾人证档案,到迁入县(市)区残联,经审核换发新证。外市迁入的残疾人,按办证程序,重新办理残疾人证。
  九、持证人康复脱残、死亡等,到社区残疾人协会办理残疾人证注销手续,由社区残疾人协会收回残疾人证,交发证残联注销。
  十、凡需残疾鉴定的,非经定点医院残疾鉴定不得发证。杜绝向非残疾人发证,如发现有错证和人情证等出现,追究办证单位的直接责任,按照年度《工作标准》扣除其相应分数,并对相关事项负全部责任。(信息来源: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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