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依据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文件。
(二)、收费标准及范围
凡领有牌照(包括临时征、试车牌证)的车辆,计征日期从挂牌之日起缴纳公路养路费,每月每吨位220元。
(三)、车辆手续办理
1、办理新增车辆手续
新车首次办理缴费时,车属单位及个人应在车辆挂牌之日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公路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登记手续,中下旬新增的按旬费额计征。从第二个自然月起可到工商银行网点缴纳养路费。
2、车辆转籍、过户手续
车辆转籍外地或过户他人,车属单位及个人应向公路征稽部门提供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的车辆转籍及过户手续原件、二手车销售市场统一发票原件和当月养路费,方可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3、办理车辆报停手续
办理车辆报停手续时,车属单位及个人须将行驶证、两面号牌交存当地公安车管部门,持公安车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当月养路费,在当月月底之前到公路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年内累计报停时间为四个月,新增车辆月内不准报停。
4、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时,车属单位及个人应当向公路征稽部门提供市公安车管部门开据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五联)原件和当月养路费,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5、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当月的养路费缴讫征或免费证到公安车管部门参加车辆年审。
(五)、处罚
凡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养路费的,按日处以应缴费额0.5%的滞纳金。年内累计满三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50%的罚款;满六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100%的罚款。报停后偷驶的,追缴养路费和每愈1天处以应缴费额0.5%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扣车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车方负责。
(六)、公路征稽缴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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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单位名称 |
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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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区、槐荫区 |
养路费征收一所 |
北园路236号 |
88979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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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 |
养路费征收二所 |
经十路127号 |
82908277 |
|
历下区 |
养路费征收三所 |
文化东路51号 |
83195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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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 |
历城区征收科 |
花园路111号 |
88901451 |
|
长清区 |
长清区征收科 |
灵岩路1399号(区公路局) |
87221377 |
|
章丘市 |
章丘市征收科 |
荷花路81号(种子公司二楼) |
83217975 |
|
平阴县 |
平阴县征收科 |
五岭路50号(县公路局) |
87870387 |
|
济阳县 |
济阳县征收科 |
纬一路60号(县公路局) |
84213846 |
|
商河县 |
商河县征收科 |
商河县行政服务中心 |
84884026 |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