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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积极落实农村五保人员财政供养政策


2007-12-27
  市财政积极支持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多项措施保证了农村五保人员财政供养政策的落实。一是确定了农村五保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二是确定了我市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集中供养人员每年不低于2400元;分散供养人员每年不低于1400元。三是确定了五保供养经费的分担比例:按照市、县区、乡镇三级联保原则,分别是: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槐荫区、天桥区、高新区、章丘市按照3:4:3比例;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按照4:4:2比例承担资金。此外,还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程序、五保供养形式、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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