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0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见》(鲁政发〔2005〕83号)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适应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我省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还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还比较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隐患较多,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我省是资源大省,自然资源丰富,城市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规模也比较大,但人均资源水平比较低,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更深层次、更大程度、更广领域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努力把我省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加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提高政府资源性收益水平
(一)拓展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范围。今后,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包括国有土地、矿产、海域、场地、水、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共资源(区位资源)等,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要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
(二)健全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向,对各类国有资源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有偿出让。今后,凡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其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特许经营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以及采矿权空白地,一律以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资源有偿使用,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拍卖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快培育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市场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国有资源市场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平台,促进国有资源的规范、高效利用。
三、分类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各级要在巩固“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资源和资产管理运营机制,区别不同特点,分类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确保各类收入应收尽收。
(一)加强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自然资源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切实增加政府国有自然资源收益。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收入管理,土地出让金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快推行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步伐,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缴纳机制,健全用海项目审批、使用金缴纳和确权登记(年审)联动制度,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征管制度。加强旅游资源管理,引入市场经营理念与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开发旅游资源。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批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的,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进一步理顺和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政府统一管理和集中调配制度,统一运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推动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
(三)加强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城市公共资源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空间)等有形资产以及冠名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各级要充分挖掘城市公共资源潜力,运用市场机制,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以运营城市公共资源为支点,加快推进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做出许可,确定营运人。加强对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管理,根据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泊位,通过不同方式有偿出让经营权。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他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等,凡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四、完善征管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一)健全征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要充分发挥现有政府非税收入专门征收管理机构的作用,具有国有资源审批许可决定(发证)权或授予(委托)特许经营权的部门,应协助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无论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所得收入都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作为单位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二)完善考核机制。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不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机制。要将部门预算管理与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与资源保护、促进资源资产合理利用开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国有资源和资产监管部门征管的积极性。
(三)规范支出管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结合,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要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按照“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好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协作,加强对国有资源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及时足额缴交国有资源和资产性收益。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收支管理。对违反国有资源和资产性收益管理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按照“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分类管理、市场优化配置、财政统管收益”的原则,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成熟一个,规范一个,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的管理办法,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各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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