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到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承担的原则,及早摸清全市各类单位情况,根据今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全市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政府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继续实行文化考试、档案考核,公开选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的原则安置;经考试考核未能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的形势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大力宣扬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立创业、勇于开拓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典型,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增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实现自强自立。要加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把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自我就业的能力。培训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证。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007年12月底以前按政策规定发放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含不够转业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复员士官)每人2万元;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每人3.2万元。其他县(市)区按照上级规定和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要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路子,通过举办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现场洽谈会等形式,为退役士兵就业牵线搭桥,充分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凡通过双向选择,被非国有单位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单位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对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安置主管部门提出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书面申请,经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1名退役士兵8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转移安置任务,但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单位安置计划总数的5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缺少《优待安置证》有效证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置后两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有专长和有能力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严肃安置工作纪律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安置任务不能圆满完成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监察、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对该单位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建设以及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为退役士兵安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教育广大退役士兵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给安置工作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坚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置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今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到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承担的原则,及早摸清全市各类单位情况,根据今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全市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政府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继续实行文化考试、档案考核,公开选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的原则安置;经考试考核未能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的形势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大力宣扬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立创业、勇于开拓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典型,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增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实现自强自立。要加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把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自我就业的能力。培训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证。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007年12月底以前按政策规定发放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含不够转业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复员士官)每人2万元;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每人3.2万元。其他县(市)区按照上级规定和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要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路子,通过举办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现场洽谈会等形式,为退役士兵就业牵线搭桥,充分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凡通过双向选择,被非国有单位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单位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对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安置主管部门提出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书面申请,经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1名退役士兵8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转移安置任务,但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单位安置计划总数的5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缺少《优待安置证》有效证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置后两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有专长和有能力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严肃安置工作纪律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安置任务不能圆满完成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监察、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对该单位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建设以及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为退役士兵安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教育广大退役士兵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给安置工作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坚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置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今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