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7-07-31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2007年6月27日)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经济素质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服务业,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业体系,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并成为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我市服务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市场化程度不高,产业化层次偏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综合竞争力不强,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与省会城市、大城市的发展要求也不相适应。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增强功能、优化结构;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发挥比较优势,合理规划布局,构建充满活力、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要按照充分发挥省城优势、大力发展省会经济,积极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体思路,紧紧抓住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旅游服务、房地产服务、会展服务、中介服务、科教文卫体服务、社区服务、商贸服务等十大领域,加大力度,强化措施,重点突破,逐步实现规划布局合理、集聚优势明显、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发展协调、技术管理先进、服务功能完善的服务业发展新格局,促进服务业高水平、跨越式发展。
  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590亿元,力争达到1750亿元,年均增长14%以上。现代服务业占全市服务业的比重达到52%,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力争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实现服务业结构显著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三、做好发展规划和咨询论证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服务业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各级各行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各级服务业总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各行业规划与政策的衔接平衡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级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区域和行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二)加强服务业规划的咨询论证。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市服务业规划咨询委员会,对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和各行业规划进行咨询和论证,未通过咨询论证的规划不能发布和实施。全市服务业规划作为审批服务业投资项目和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服务业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四)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设立公司制服务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核心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达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总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可组建服务业企业集团。有关部门在为服务业企业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应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五)连锁企业经营烟草、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邮票、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六)对已立项但须同时具备一定登记条件的,可为企业核发为期1年、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企业取得经营专项审批或许可后,根据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为需要进入市区的消费品物流配送车辆办理相关的通行证手续,物流配送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规定时间、限定车速通行。
  (八)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九)鼓励个体行医者在社区卫生服务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方面的发展。
  五、实施税费优惠政策
  (十)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十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二)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三)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十四)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服务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含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设立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十五)对我市集资、贷款建设的收费路桥(合同期内的除外),自收回投资之日起,取消收费。
  (十六)免收省内金融(保险)机构在我市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十七)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八)“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十九)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按照上年GDP万分之一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主要用于全市服务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好、对市财力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对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对年度服务业成绩突出的政府和部门的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十)对引进国内外着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十一)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发展中小服务企业。
  (二十二)拓宽服务业投融资渠道。鼓励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服务业项目,符合服务业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积极向银行推荐有市场、有效益的服务业项目,争取各级银行的支持。(二十三)在提报和安排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债贴息和服务业引导资金时,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的服务外包、现代物流、软件开发、电子信息平台、旅游、现代商务、文化产业、养老服务等服务业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对现代物流项目倾斜,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二十四)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二十五)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二十六)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本市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对通往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由交通部门给予一定支持。
  七、理顺完善服务价格
  (二十七)扩大服务业企业的价格自主权。除政府定价、指导价目录中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旅行社、旅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社区服务(除社区医疗、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价格;放开已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价格;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备案管理。(二十八)对服务业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我市实际进行合理调整,逐步理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水、电、气价格体系。2008年上半年以前,实现服务业(桑拿、洗车、洗浴等行业除外)的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服务业动力用电价格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其照明用电价格要结合电价调整,逐步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业用电成本。
  八、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十九)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对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优先满足土地供应指标。(三十)服务业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九、实施人才高地工程
  (三十一)大力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建立服务外包、金融、信息、物流、会展等重点领域的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通过各类服务业行业协会建立服务业人才培训中心,为行业内企业培养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鼓励驻济高等院校开设适合软件外包人才培养的课程专业。按照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三十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各类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创造条件解决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家属择业就业等后顾之忧。积极探索建立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采取户口不迁、来去自由的柔性流动方式,吸引国内外人才来济兼职、挂职、合作。(三十三)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重点抓好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和使用。制定具体措施,鼓励驻济职业院校开设适应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并根据需求,不断扩大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数量。结合服务业的特点,改革创新服务业技能人才的评价方式方法。建立技能人才的培养、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高级技能人才的选拔奖励制度,积极开展济南市首席技师和突出贡献技师的选拔工作,大力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技能人才。加快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服务业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技能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规范化、专业化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积极引导优秀的服务外包和软件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三十四)对科技服务企业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事业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可在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创新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三十五)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经营市政公用事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公共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公交行业要实现政企分开,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的日常养护等要通过招标发包方式进行。大力开发潜在资源市场,鼓励全社会参与,通过有偿竞买的办法,出让各类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和广告权等。
  (三十六)加强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正确区分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咨询服务等行业中的营利性服务、非营利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对营利性服务,要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实行价格放开,同时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平等进入;对非营利性服务,要按管办分离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部分减免税政策;对公益性服务,由财政投资,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政府定价和免税政策,维护公共利益。
  (三十七)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企、政事分开改革,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尽快完成政府机关所属的招待所、宾馆改企转制工作。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或直接向社会进行招标购买。允许旅行社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逐步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继续推进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三十八)繁荣发展夜市经济。进一步提高城市亮化水平,开发夜间休闲游乐项目。鼓励和支持夜市经济规范发展,支持商贸、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场所延长营业时间(国家明确规定限时经营的项目除外)。适当延长市政公用设施夜间服务时间,为夜间消费者和从业者提供方便。
  (三十九)紧紧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转移以及我市被国家确定为十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之一的有利时机,利用好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政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不断优化和提升服务业产业结构和规模。扩大城市利用外资规模、外资企业规模,外国人来济贸易、展览、学术交流、旅游、考察的规模;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划开展境外投资。
  十一、改善服务加强领导
  (四十)推行政府管理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推广行政部门联合执法,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和执行特殊任务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服务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支付商品货款。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修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四十一)进一步深化价格和收费改革,规范收费公示制度,实现价格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机制;健全价格举报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涉及向服务业乱收费的举报案件,努力做到受理迅速、处理恰当、回复及时;适时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四十二)加强服务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服务业的经常性调查工作。建立行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信息的导向作用。加强部门行业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服务业发展动态。
  (四十三)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快商贸、会展、物流等行业标准化进程,积极引进和推行国际标准。其他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鼓励行业协会、优势企业承担地方性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支持有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承担国家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促进企业向标准化方向发展。
  (四十四)积极发展各类服务业行业协会。引导具有市场优势的服务业行业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我市。积极推进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充分发挥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逐步把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行业调查、行业规划、展览促销、招商推介、公信证明、合作交流等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整合服务业行业协会资源,积极推动建立服务业发展联盟。
  (四十五)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制定《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十六)加强对全市服务业工作的领导。全市服务业职能管理部门要经常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各县(市)区也要在发改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推进机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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