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发〔2007〕13号
(2007年7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提高全市社区建设整体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的要求,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社区居民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全面提高城乡社区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二、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结合社区党员分布情况,及时调整和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配齐配强社区党组织班子。提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和书记、主任“一肩挑”。健全完善社区党建“网格化”管理模式和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党员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和建设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扩大党的工作在城乡社区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建设。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居民需求多样化的趋势,大力培育和兴办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和鼓励社区成立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老年人协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慈善、残疾人等社团组织及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要带头参加志愿者活动。
(三)加强社区居委会队伍建设。要通过民主选举,真正使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进入居委会班子。鼓励机关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等经过法定程序,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逐步实现社区居委会成员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原则上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最低不得少于5人。
(四)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将符合专业化条件的社区工作人员,经过法定程序,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通过招考招聘吸纳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社区工作者行列,形成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把有关部门聘用的协助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和公用事业单位聘用的专职服务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管理渠道。
(五)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成员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述职制度、居民或居民代表评议居委会成员制度。评议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加大社区工作督导力度,每年各县(市)区统一对社区工作组织一次评估考核,部门一般不再对社区进行单独考评。建立规范完善的业务培训和政治学习制度,把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纳入市、县(市)区干部培训整体规划中,市和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以提高其服务群众、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和创新工作等方面的能力。
三、保障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工作经费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住小区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按不低于400平方米标准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监督。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按标准一步规划到位,并明确具体位置和用途;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补建或交纳相应数额的建设经费,逾期不落实的应限制上市出售,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验收,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对老城区社区无办公、服务用房或未达到150平方米的,由县(市)区政府牵头,街道办事处负责,规划、建设、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整合、调剂、新建、改建、共建或置换等形式,力争2008年底前全部解决。
(二)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一律不准出租、出售、抵债、抵押、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利用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要统一悬挂标识标志,各部门不得强行在社区悬挂牌子和标志。一般社区要在显要位置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3块牌子和全市统一的社区标志。
(三)切实保障城区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市内各区和高新区城区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由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5∶5比例分担。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待遇,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市内各区和高新区城区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制定。
四、加强社区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加强社区居委会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城市新建居民小区、老城区、城郊村改居社区、县(市)政府驻地新建社区要按照标准及时设置或逐步调整到位,以确保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不留空白地带。对村改居社区要坚持先改制后改居的原则,严格掌握村改居的标准条件。对进入城区规划区域范围、非农业人口比例超过农业人口比例,或村民的主要生产方式、生活来源不依靠土地,确实具备村改居条件的,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才能由村民委员会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符合村改居条件的要先对原村民所有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制定改制方案,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资产管理中心,将经营性资产确权量化到村民个人,在确保原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推进村改居工作。对已改建为社区居委会,但集体资产尚未进行改制的,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改制方案,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完成改制工作。村改居后,要按照地域性、居民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按照3000户左右标准科学合理地调整划分社区,对原社区人口较少且在辖区内有新建居民小区、单位宿舍的应划为一个社区管理。改制后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应将工作重点、工作方式积极向城市工作转变,努力搞好社区管理和服务。
(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建立起以社区居委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的居民自治机制。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党委、政府完成需在社区落实的各项任务,不断完善居民自治制度,有条件的可以依法推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努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标,发挥好反映诉求、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三)完善社区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指导监督各社区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或居规民约、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务财务公开制度、社区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以及社区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化体育活动、医疗卫生服务等工作的规章制度,使社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四)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水平。属于党政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性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转交给社区完成,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置机构。对确需社区完成或协助开展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授予相应的事权,并拨付相应的经费。
(五)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参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纠纷;支持、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监督物业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并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维护小区的稳定与和谐。
(六)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驻社区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驻社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设施,要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驻社区单位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区居民的评议、监督,动员、组织本单位职工参与社区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积极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五、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一)加强社区服务中心和站点建设。各县(市)区、街道都应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县(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可与县(市)区政务大厅和街道社会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整合。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县(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完善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关部门应统一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逐步实现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办公模式,方便社区居民。每个社区都要设立社区服务站,主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工作和社区内的便民利民服务。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下派的渠道选拔。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交叉任职。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要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进行管理。
(二)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平台。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内容,市、区、街道、社区要通过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立健全社区综合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形成综合服务平台,使居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各种服务,以现代化手段推动全市社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县(市)、区的网络联通,实现劳动保障信息共享。重点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援助。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提高就业稳定性。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四)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人、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兴建老年公寓,开展日托型、居家式养老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众和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加快建立与省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在内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社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五)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逐步建立起结构布局合理、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以全科医师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立健全规范的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和科学合理、持续增长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以妇女、儿童、老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建立健康教育基地,普及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等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积极推进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在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生殖保健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六)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娱乐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支持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以建设学习型社区为目标,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学校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建立起覆盖各类人群的全方位社区教育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社区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七)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子女入托、入学和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依托社区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职责明确的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八)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改善社区民警办公场所和条件。落实“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好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推进社区信访代理服务,建立信访工作代理制度。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转化工作。深入开展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和禁止传销等工作。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灾害事故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设立社区服务扶持资金。市、县(市)区两级设立社区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扶持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项目的发展。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由县(市)区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六、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一项加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各级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社区建设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农村社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农村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为重点,提升农村社区村民自治功能,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各级政府要设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社区办公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要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通过与农村社区签订帮扶协议、开展定向援助等方式,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
七、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部署,及时督导落实。要把社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定期研究部署社区建设事宜,统领社区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社区建设运行机制。各级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搞好社区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督导;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建设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要通过开展服务进社区活动,探索建立一体化的联动式服务体系,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要大力倡导团结协作的良好风尚,努力形成推动社区建设发展的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要认真总结社区建设经验,及时推广城乡社区建设中好的做法,大力培育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建设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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