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07 09:48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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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警备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警备区后勤部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给我市第四批以及今后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4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无军籍职工接收范围、对象
  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地方接收安置。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二、无军籍职工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
  (一)生活待遇。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从第四批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起,按接收人数由市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接收人数为10人以下的全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11至100人的,市与县(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101至200人的,市与县(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200人以上的,市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区应按照年度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计划,将应承担的地方性津贴补贴部分足额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民政部门下达的《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从接收安置的下年度起,将市财政承担部分按比例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
  (二)住房待遇。无军籍职工的住房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撤销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三)医疗待遇。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相关事宜。参保人员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障经费开支给予定额补助。
  三、认真做好安置管理工作
  (一)第四批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第四批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于2008年底前结束。接收安置程序为:市民政局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省民政厅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档案进行审核后,下达移交计划,并通知部队移交单位持省民政厅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后,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相应县(市)、区办理移交手续。
  (二)今后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按年度交接安置。第四批安置计划完成后,每年年初,市民政局将省民政厅下达我市的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并组织进行档案审核。经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市民政局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开具《接收安置通知书》。部队移交单位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交接安置手续。年度内下达的安置任务应在年度内完成。
  (三)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服务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抓好落实。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无军籍职工安置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与管理。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事关国家和军队长远建设大局,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地方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使广大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要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并按政策规定落实好无军籍职工的生活待遇。要把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情况纳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

济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警备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警备区后勤部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给我市第四批以及今后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4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无军籍职工接收范围、对象
  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地方接收安置。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二、无军籍职工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
  (一)生活待遇。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从第四批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起,按接收人数由市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接收人数为10人以下的全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11至100人的,市与县(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101至200人的,市与县(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200人以上的,市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区应按照年度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计划,将应承担的地方性津贴补贴部分足额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民政部门下达的《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从接收安置的下年度起,将市财政承担部分按比例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
  (二)住房待遇。无军籍职工的住房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撤销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三)医疗待遇。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相关事宜。参保人员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障经费开支给予定额补助。
  三、认真做好安置管理工作
  (一)第四批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第四批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于2008年底前结束。接收安置程序为:市民政局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省民政厅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档案进行审核后,下达移交计划,并通知部队移交单位持省民政厅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后,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相应县(市)、区办理移交手续。
  (二)今后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按年度交接安置。第四批安置计划完成后,每年年初,市民政局将省民政厅下达我市的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并组织进行档案审核。经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市民政局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开具《接收安置通知书》。部队移交单位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交接安置手续。年度内下达的安置任务应在年度内完成。
  (三)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服务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抓好落实。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无军籍职工安置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与管理。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事关国家和军队长远建设大局,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地方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使广大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要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并按政策规定落实好无军籍职工的生活待遇。要把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情况纳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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