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05 09:31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济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查处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外,其他职责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及其他依法须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须到建设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客运出租等须到市政公用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文化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固定场所的餐饮、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质监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监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保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生猪定点屠宰、二手车鉴定评估等须到经贸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农业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农机、渔业、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畜牧管理部门。负责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动物诊疗等须到畜牧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等须到财政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旅游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乱搭乱建、乱摆乱放、妨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四)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通信服务等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执法工作配合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件后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分类规范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对无证无照经营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和规范。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危害社会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基层工商所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四、加强对查处工作的领导
  无证无照经营是当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市政府建立济南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部署全市查处无证无照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辖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济南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张宗祥 (副市长)
  召集人: 孙法星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宏炜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唐 忠 (市经委副主任)
       季 良 (市建委副主任)
       王克泉 (市公安局副政委)
       刘大坤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毓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胡维武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照亮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赵基平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陈业华 (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海燕 (市文化局副局长)
       朱兴利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光明 (市质监局副局长)
       闻建强 (市农业局纪检组长)
       舒 婕 (市贸易服务局副局长)
       刘成俐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刘兆元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徐建中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杜及胜 (市旅游局副局长)
       曹 鸣 (市工商局纪委书记)
       李学林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郭作峰 (市房管局副局长)
       张荣频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关建庄 (市市政公用局副巡视员)
       何东升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王宏炜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相关部门分别安排1名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和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