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及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继续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今年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并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全市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继续实行文化考试、档案考核,公开选岗,从高分到低分录用的原则安置。经考试考核未能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做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技能,提高自我就业能力。培训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定期为退役士兵举办“双向选择”就业洽谈招聘会,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2008年12月底前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的2年期满义务兵为2万元,城镇复员士官在2万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转业士官每人3.2万元。其他县(市)、区按照上级规定和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对筹措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市里依据自谋职业人数、比例及应发金额给予适当补助。要切实维护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受城镇退役士兵,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在2008年7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写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报告,并按照1名退役士兵8万元的标准,于10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安置计划的5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为城镇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安置期从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和使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关心和扶持。对愿意参加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优惠政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着眼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安置任务不能圆满完成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由此造成不稳定因素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