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08-02275 组配分类: 济政办发
  • 成文日期: 2008-08-25 发布日期: 2008-08-25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08]38号 有效性: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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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防空防灾一体化(以下简称“两防一体”)建设,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以下简称“两建同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充分发挥人防资源在城市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和兼顾人防要求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为核心,建立“两防一体”、“两建同步”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人防资源为城市防灾救灾服务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长效机制;提高人防现有资源和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人防建设为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人防民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城市建设、民防建设、应急设施建设相结合;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协调;坚持依法推进、统一规划、人本至上相统一。
二、全力落实“两防一体”工作措施
(一)健全领导体制。根据国防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成立市人民防空指挥部,战时统一组织城市防空袭斗争;平时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领导体制,积极参与防灾救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服务和保障。
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和地面指挥中心是战时党政军领导机关的指挥所,也是平时应急救援的备份指挥平台;人民防空机动指挥所是战时、平时党政军防空防灾的应急机动指挥所。市人民防空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人防办(民防局)承担,主要职责是组织进行人民防空准备,战时人民防空组织指挥系统纳入国土防空作战指挥体系,履行战时职责。平时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为应急管理服务。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健全防空防灾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依法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军政联席会议、防空防灾联席会议和专题会商会议,分析防空防灾工作形势,部署防空防灾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防空防灾准备评估,总结防空防灾工作经验教训,解决防空防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完善防空防灾应急联动机制,整合各方面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人防(民防)部门要为政府指挥防灾救灾提供地下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和机动指挥所三位一体的指挥平台。
(三)大力提升警报报知能力。依法加大防空防灾警报建设和管理的力度,调整警报布局,增加警报数量,确保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100%。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警报设备设施安装提供方便,设置在单位的警报设备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警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
战时防空警报信号的鸣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平时防灾警报信号的鸣放,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78号)执行。
(四)修订完善应急保障预案。各级政府要协调军事机关根据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需要,修订完善防空袭应急行动方案、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并纳入社会公共安全应急方案体系。要根据防空防灾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训练、演练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经常性的训练和演练,不断检验防空防灾方案,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调整、落实防空防灾应急疏散地域。疏散地域应具备安置条件,能够满足应急疏散人员生活、工作、医疗等需要。要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和各种演练,组织城市人口应急疏散演习。
(五)努力强化人防(民防)专业队伍建设。按照统一整组、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的原则,依法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人防(民防)专业队伍,并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力量。人防(民防)专业队伍经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成立,并任命相关成员。组建单位每年整组一次并报人防(民防)主管部门备案,做到组织健全,人员落实。人防(民防)部门要与同级军事机关配合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教材》和考核大纲,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并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要鼓励动员社区群众成立防空防灾志愿者组织并定期组织训练。人防(民防)专业队伍训练所需经费由人防(民防)部门、同级军事机关和组建单位共同解决。人防(民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消耗的装备、器材和费用支出由本级财政解决。
(六)突出抓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人防(民防)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的管理体制。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实行领导责任制和专人负责制。要按照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指挥、便于工作和生产、便于组织应急救援的原则,组建防护专业队伍,组织专业训练和演练,并根据需要参加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承担。
(七)积极开展人防(民防)教育。要将人防(民防)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社会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纳入普法教育和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纳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宣传教育计划,确保人防(民防)教育进机关、进社团、进企事业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网络,使人防(民防)教育落到实处。
三、积极促进“两建同步”协调发展
(一)认真搞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市人防办要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规划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年度计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体系;要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共同编制和修订城市人防建设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批准后与城市规划同步实施;要参加与人防有关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及修改工作,并负责提出人防建设的具体要求。
(二)保证各类建设项目按标准建设人防工程。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基本满足人民防空功能。城市供电、供水、通信、热力、煤气等管线建设要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考虑防空、防灾的要求,以地下埋设为主。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要按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防部门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其中,人防指挥工程由人防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修建,建设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三)严格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人防部门要参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报建联审。发改委在对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将有关资料抄送人防办。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由人防部门办结审批手续后,再由规划、建设部门按程序核发许可证。房管部门在核发地下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证前要查验人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已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的项目,需核验人防部门与房管部门共同核实的标有人防工程位置和面积的图纸等相关资料。
(四)切实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应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防护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未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且无法整改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要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防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开发利用手续。
(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人防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公共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国家规定列支。人防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人防部门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中列支;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六)合理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防工程使用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租赁使用人防工程需与工程所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使用人因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时,需经工程所属单位同意。
(七)积极支持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事业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维修改造人防工程所需用地依法予以划拨,经划拨的人防工程用地属军事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人防工程的面积在城市建设项目指标内统一安排,不占用建筑项目的地面建筑指标。
已经建成的人防工程增设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防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民用电价收费。
四、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两防一体”、“两建同步”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站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切实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高度,充分认识“两防一体”、“两建同步”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两防一体”、“两建同步”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要对与城市建设同步建设的人防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人防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两防一体”、“两建同步”工作的顺利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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