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古籍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古籍是记录民族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好现有的古籍资源,对于传承中华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文化强市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古籍底数不清、老化破损严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我市古籍保护工作。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明、提升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开展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普查,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行古籍分级保护,公布《济南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市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科学有序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今年6月份开始,开展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的古籍收藏情况。2008年底,完成一、二级古籍普查;2010年底,完成二级及以下古籍普查;2011年,汇总普查成果,对普查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普查登记工作由市文化局牵头负责,市及各县(市)区图书馆具体负责辖区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古籍普查方案,并将普查结果汇总后送当地公共图书馆。民间收藏的古籍可直接到当地公共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普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编制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并承担古籍保护具体工作。
(二)建立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市文化局要结合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建立《济南市珍贵古籍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择优申报省级名录。对列入省和市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要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切实落实保护措施。各县(市)区也可参照市级标准,建立本地区珍贵古籍名录。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改善古籍存藏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库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古籍收藏单位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古籍收藏条件的库房,古籍收藏单位要将藏品寄存到上级或条件较好的收藏单位,待库房改造达标方后可继续收藏。对古籍收藏量较大,善本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要积极申报全省、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以争取上级部门的更多支持。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根据古籍保护修复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修复计划和具体方案,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避免破坏性修复。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方面的作用,努力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要在具备条件的图书馆设立古籍修复室,开展古籍修复工作。
(五)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做好古籍整理工作。依照国家古籍数字化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古籍数字化工作,逐步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积极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数字化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协同配合做好保障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民族宗教局等部门组成的济南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古籍普查、修复、出版以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积极参与和支持古籍保护工作。要加强对古籍保护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古籍保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鉴定、修复和整理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一支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人才队伍,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保护宣传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宗教机构等要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