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08-02121 组配分类: 济政发
  • 成文日期: 2008-08-07 发布日期: 2008-08-07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4〕31号 有效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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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5区530元,章丘市、平阴县、长清区470元,济阳县、商河县42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市内五区5.8元,章丘市、平阴县、长清区5.2元;济阳县、商河县4.6元。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上含学徒、见习、熟练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三、以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发〔2003〕8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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