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我市汽车便捷维修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10-20 09: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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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交通局文件

济交维管〔2009〕4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
  为推动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结构调整,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维修需求,根据《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以及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推动我省汽车快修发展的意见》(鲁交运〔2008〕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山东交通学院、济南市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和润华集团山东汽车修理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讨论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汽车便捷维修企业开业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展汽车便捷维修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市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汽车进入家庭的新形势,带来了汽车消费群体、结构和汽车消费目的的新变化。个性化的维护需求呈现出多样化态势,“经济、快捷、方便”的汽车维修服务需求急剧增长。汽车维修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迅猛,为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快汽车便捷维修发展,对于优化我市汽车维修业结构,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汽车维修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发展汽车便捷维修的指导思想
  推行汽车便捷维修经营模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车主满意度、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提升汽车维修业服务水平为目标,以改革发展和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以调整结构为主线,坚持“市场需求主导、政府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布局、突出品牌创建”的方针,大力促进汽车便捷维修的发展,提高整个汽车维修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全面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推动汽车便捷维修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为便捷维修的发展创造条件。各县(市)区交通局、局维管处要从建设“和谐交通”、“平安交通”、“诚信交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汽车便捷维修的重要意义,把发展汽车便捷维修的意义、汽车便捷维修的维修范围和运作形式,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页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为汽车便捷维修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获得广大车主用户支持,共同推进汽车便捷维修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规范汽车便捷维修的发展。开展汽车便捷维修,要本着“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一二类优势企业的集约作用,引导三类业户向便捷维修发展,努力使推行便捷维修工作取得实效。局维管处要加强对全市推行便捷维修经营模式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通局要按《济南市汽车便捷维修企业开业要求(试行)》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对申请经营汽车便捷维修的,要认真进行实地查验,符合便捷维修开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按照《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给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许可证件中的“经营范围”栏目暂按“汽车维修(汽车便捷维修)”填写。要加强对汽车便捷维修网点的服务和管理,不断创新模式,改善服务质量,保障汽车便捷维修健康发展。
  同时,要采取措施,严禁汽车便捷维修企业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及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辆进行维修和对小型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对违规进行维修的企业,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济南市汽车便捷维修企业开业要求(试行)

济南市交通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济南市汽车便捷维修企业开业要求
(试 行)

  汽车便捷维修是指对小型汽车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开展汽车便捷维修经营不得从事整车修理、汽车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作业。
  一、设施条件
  1.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便捷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2.生产厂房总面积大于70m2,或生产厂房不少于5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m2。生产厂房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3.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4.应按相关规定在门面外墙悬挂汽车便捷维修标志。
  二、设备条件
  1.应配备表1规定的基本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企业生产纲领和工艺相适应。2.配备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应产品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规定。
  表1

汽车便捷维修企业设备基本配置

序号名 称
1电脑解码仪
2举升机
3制冷剂加注回收设备
4轮胎动平衡机
5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6废油收集机及换油设备
7空气压缩机
8正时仪
9燃油压力表
10汽缸压力表、真空表
11数字万用表
12液压油压力表

  三、人员条件
  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兼职)、质量检验员(可兼职)、价格结算员(可兼职)至少配备1人,维修工至少应配备2人。从业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职业资格等级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5.价格结算人员应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
  6.维修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管理条件
  1.应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工时定额、单价等。
  2.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应具有汽车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4.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并建立进货台帐。
  5.应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投诉电话等。
  6.鼓励实行计算机管理。
  7.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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