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31 10:5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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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2009〕16号

(2009年12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全市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大民生工程,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解决好医药卫生这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当前和长远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充满期盼,没有现成的模式,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创造条件去化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在明确方向和框架的基础上,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坚持不懈的探索,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医药卫生体制。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上来,既要坚定信心、抓紧推进,又要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市实际出发,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完善制度体系,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2.坚持立足市情,建立符合济南实际的医药卫生体制。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从基本市情出发,准确把握医药卫生发展规律和主要矛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3.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有序竞争机制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水平。4.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供方和需方等各方利益,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设计,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和八个方面的体制机制,普遍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更加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更加科学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药卫生需求,城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建设。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1.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机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加强卫生监督服务。2.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合城市现有一、二级医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等资源。建立完善城市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支援制度。大力扶持中医药发展。3.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重点解决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大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视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探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民缴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内容,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注重加强各项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4.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加快建立基本药物的供应、使用和医疗保险报销体系。支持医药产业优化升级和医药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发展生物制药,大力发展中成药。积极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实现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统一配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完善便民惠民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和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二)完善医药卫生八大方面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等八个方面的体制机制,保障医药卫生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1.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县(市)区主要负责举办县级医院、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余公立医院由市负责举办。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城市和农村、医疗和预防、中医和西医及各类投资主体所办医疗机构等资源,做到科学合理布局。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资源,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2.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公共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由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经费标准,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人员准入,加强绩效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广大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维护公益性质。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3.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4.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制定,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定价。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探索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检查治疗服务成本监审及其价格定期调整制度。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5.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医的监管。加强社会公共卫生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加强药品监管。严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6.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推进医药卫生科技进步。把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作为全市科技发展的重点,加大医学科技投入,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对基础医学、重大疾病防治技术、新药研制关键技术、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各类卫生人才,重点培养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的医学人才。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尽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加快中西医结合人才、城乡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住院医师培养和流动机制,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规范医院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队伍。完善卫生人才流动机制,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引导鼓励优秀卫生人才由城市到农村、由大医院到基层、由人才富余地区到人才匮乏地区流动。对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7.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加强医药卫生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坚持统一高效、公开透明、使用便捷、安全可靠、实时监管的原则,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既相对独立又统一共享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乡村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建立区域性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病理学等检查结果信息共享系统。发展面向县及县以下的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培训,提高基层诊断和治疗水平。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及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立完善与国家、省连通、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的药品监管业务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8.进一步加强医药卫生法制建设。完善卫生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政府、社会和居民在促进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卫生标准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加快中医药法规建设。完善药品监管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地方法规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医药卫生普法工作,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
  四、着力抓好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工作
  围绕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2009—2011年要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改革。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2009年,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建立保障退休人员老有所医的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加快城镇居民医保扩面步伐,全面启动在济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逐步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医保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全市统筹和新农合补偿方案的统一。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全市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的医疗救助制度。在将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简化救助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方便困难群众。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控制成本费用。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范围,到2011年全面推开。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大力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促进我市药品生产向系列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统一配送,实现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及时调整充实基本药物储备。2.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率使用基本药物。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政府对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不断强化对基本药物的技术监督,逐步建立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实时监控。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基本药物的召回制度和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保证群众使用药物安全。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3年内通过各级政府投入,使每个县(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0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逐步建立乡镇卫生院正常运转和能力提升的政府投入长效机制。2009年,完成市规划的6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到2010年,全部完成市规划支持的村卫生室建设任务。3年内全市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各县(市)区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完善县、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县级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2.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3年内每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方式,通过流动服务等形式,在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医疗,采取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和连续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由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依据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以及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通过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4.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从2009年起,实施以卫生人力支持和技术帮扶为主要内容的“卫生强基工程”。城市医院要结合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通过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每所城市大医院对口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对口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从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招募15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内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700人次、1500人次和7800人次。市及各县(市)区医疗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为期3—6个月的临床技能进修。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加强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改善精神卫生、卫生监督、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积极促进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整合。提高疾控机构实验室设备装备水平,3年内使市、县两级疾控中心实验室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2009年,完成中央补助的4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完善市、县、乡(社区)三级卫生应急网络,3年内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保障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15元,2011年达到20元。落实传染病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政府给予合理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3.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起,逐步在全市开展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完成60%的人群建档工作,0—6岁儿童预防接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0—3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45%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60%以上。4.落实并适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提高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水平和质量,控制结核病、艾滋病和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发病率。从2009年起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对集中式供水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针对我市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适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明确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办法,建立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完善符合医务人员成长规律和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全面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和医疗质量安全评价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财务决算审计和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医疗服务信息、价格和费用、贵重药品和特殊检查等必须让患者知情同意,不断提高住院病人随访率。2.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对公立医院的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逐步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职业病防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鼓励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3.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转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4.分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根据国家、省有关公立医院改革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全市逐步推开。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内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的改革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组建办公室,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立足全局,统筹各方,坚持远近结合,从基础和基层做起,围绕近期五项重点改革,深化、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各项投入政策,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重大改革措施要先行组织试点。鼓励各县(市)区在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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