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交通局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9-03-12 10:11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公通〔2009〕2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三轮车的生产、销售、营运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非机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以人力驱动,设计有三个车轮的交通工具;机动三轮车是指燃油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非人力驱动的三轮车。
  二、生产、销售部门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或者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禁止驾驶拼装、改装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收缴、强制报废等处罚。
  四、凡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属于非法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已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核发的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不得使用三轮车非法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和占道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三轮车不具备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的条件,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认可。
  六、机动三轮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检测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复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禁止上路决定书,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相关证件。
  七、非机动三轮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近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机动三轮车在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左侧行驶。
  八、机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九、每日7:00时至21:00时,三轮车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
  泉城路、省府前街、榜棚街、泺文路、青年东路、建国小经三路(纬二路至岔路街东口)、英雄山路、八一立交桥、纬二路、天桥、天成路、济泺路、解放路、花园路(东起二环东路西至历山路)、明湖东路、明湖北路、明湖西路、经一路、槐村街、营市街、经二路、经十路(东起燕山立交桥西至二环西路)、纬一路(经七路至经十路)、玉函路(济大路至马鞍山路)、马鞍山路(舜耕路至玉函路)、经七路、泺源大街、和平路、舜耕路(舜玉路至经十路)、千佛山南路、旅游路(千佛山南路至小汉峪路口)。
  十、违反本通告第七、八、九条和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交通局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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