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招生考试制度,切实做好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淡化户籍、强化居住地、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做好小学招生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对学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初中学校继续实行“相对就近、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均不得按学生成绩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准设立“实验班”。(二)公办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中考时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同时,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要求,小学招生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招生每班不得超过50人。(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政府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四)有关部门要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定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升定点学校的办学水平,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规定,自2009年起初中二年级开始实施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要坚持“综合评价、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继续实行对初中毕业生的过程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将作为衡量学生达到结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二)进一步深化指标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招生办法。2009年中考招生将进一步增加市区内指标生分配学校。农村地区普通高中学校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实施指标生分配制度或划片招生制度,充分发挥招生评价制度改革的导向作用。(三)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为同一批次录取学校,除推荐生录取试点学校(含济南外国语学校)之间不得兼报外,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均可兼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实行卷面考试与等级考核相结合的考试方式。文科综合考试继续实行闭卷形式,考试成绩按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公布,考试等级为D的考生不得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四)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22号)中“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成绩按不低于中考总分10%计入升学成绩”的规定,2009年中考体育考试成绩满分为60分。
三、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招生政务公开,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初中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会等形式准确宣传和解释有关中考招生的政策和规定。各招生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接访工作,热情、耐心、真诚、准确地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要将录取结果及时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上公布。高中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对社会和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严密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自律,对违犯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