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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保局关于对全市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


2009-05-01    【访问次数: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增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 号)和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对全省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及贯彻全运会保障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09]4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环保部规定:外地进京车辆,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排放水平并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北京市政府规定:所有在北京市域内行驶的车辆将按照不同的污染排放水平分区域行驶,2009年5月l日起,各类黄标车全天禁止在北京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即必须取得绿色环保标志);2009年10月l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二、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以外的我市牌照(含省车管部门发放的牌照)机动车,进京时全部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三、新车进京环保标志的核发程序。自2009年5月l日起,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含省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牌证后,在有效期内(注册登记日起算)不进行排放测试,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环保标志服务窗口(地址:挤南市市中区望岳路898号即济南清源初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院内)直接申领环保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的核发程序。按照检验要求经排放测试合格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在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环保标志服务窗口(地址同上)申领环保合格标志。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环保部门的委托。
  五、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放测试方法应严格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符合简易瞬态工况检测要求的汽油车应按简易瞬态工况检测,执行《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37657—2005)标准限值。双怠速法只允许对配有(EBD)装置且检测时无法拆除并致使车辆无法完成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全时四驱动的以及大型(车重大于3.5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开展检侧工作。
  特此通告。
  备注1:截止目前,我市经省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为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备注2:其他社会化检测机构按照程序更换为井合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并取得省环保局委托资格后,将另行对社会公告。
  联系人:
  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 杨少奎(81919101)
  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陈建文(13605403689)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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