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22号)精神,现就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制度措施逐步健全,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建筑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妨碍了建筑业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快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战略部署和“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重点,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下大气力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监管。
1.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招标控制价制度,坚持资格后审和合理价中标,防止和杜绝哄抬价格及恶性“低价抢标”行为。加强对投标单位管理容量和履约能力的考核,建立健全投标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答疑和业绩激励制度,加大“诚信标”权重。积极推进招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并实行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总监)岗位证书暂存制度,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项目经理(总监)违规承揽工程业务、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总监)施工现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2.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成立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小组,建立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考评,督促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依法严厉惩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等不良行为。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制度,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代理资格。研究建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严防操纵招标结果、向中标人转嫁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代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加快编制行业标准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范本,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总分包交易活动。严格实行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严格工程分包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凡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发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凡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肢解后转包、违法分包。凡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1.继续规范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进一步扩充资质审核网上公示事项,完善实地核查制度,探索建立业绩核查、市场行为核查和征询业主意见制度,不断完善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严格审查外地进济建筑企业登记备案资格,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备案;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坚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2.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诚信考核办法。继续改进和加强资质批后动态监管,做到资质审批管理与后续管理并重。认真落实新的企业资质标准,清理一批经营行为不规范、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建立完善能进能出的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
3.建立完善执业注册人员实名制管理机制。实行执业资格人员变动与企业资质变动互动关联机制,规范执业注册人员从业行为。继续加强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做好执业注册人员考试、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4.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快推进农民工IC卡身份认证推广工作,及时记录农民工上岗从业、培训教育、技能考核、工资发放等信息,不断优化和提升建筑工程总分包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合同备案和工程结算管理。
1.加强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以及签订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和法人基本账户,严禁以分公司(分院、分所)、办事处、项目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名义进行。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2.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结算应以法人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个人名义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或同步进行,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建设各方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定,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联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定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不定期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方面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巩固全运期间施工现场管理成果,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努力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渣土处置责任制,监督施工单位选用经核准的渣土运输车辆并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标准。加大农民工探亲房和夜校建设力度,全面推广使用人性化安全生产警示用语,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4.规范监理企业从业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监理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督促监理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合同履行职责。严禁出租、出借监理资质证书或挂靠、转让监理业务。
(六)加快建立预防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机制。
1.健全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完善建设单位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外地进济建筑企业及近两年发生拖欠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制度,同时引导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综合惩戒力度,并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予以限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切实提高对农民工工资突发问题的应对能力。建立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和社会风险预警机制,重视事前防范,切实将工作重心前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解决,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建立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信息网络,加强动态巡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并健全联动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进一步优化建设领域行政管理服务。
1.规范建设领域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境。按照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努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审批快捷、高效、规范、有序。同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备案),方便工程建设和各项手续办理。
2.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即时录入监管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同时研究制订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大对不良行为的记录、曝光和处罚力度,实现信用信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评优创先等有效联动,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守信褒扬机制。
(八)加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力度。市城乡建设委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切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维护基本建设程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存在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分支机构和个人结算工程款,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总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市场准入,直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其相关资质、资格。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协调机构。成立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对全市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要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措施,逐步建立建筑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强化执法礼仪,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要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自律公约等多种形式,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和查处制度,鼓励社会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举报。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共同营造守法建设、合法建设的良好氛围。
济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22号)精神,现就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制度措施逐步健全,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建筑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妨碍了建筑业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快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战略部署和“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重点,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下大气力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监管。
1.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招标控制价制度,坚持资格后审和合理价中标,防止和杜绝哄抬价格及恶性“低价抢标”行为。加强对投标单位管理容量和履约能力的考核,建立健全投标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答疑和业绩激励制度,加大“诚信标”权重。积极推进招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并实行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总监)岗位证书暂存制度,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项目经理(总监)违规承揽工程业务、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总监)施工现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2.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成立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小组,建立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考评,督促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依法严厉惩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等不良行为。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制度,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代理资格。研究建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严防操纵招标结果、向中标人转嫁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代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加快编制行业标准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范本,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总分包交易活动。严格实行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严格工程分包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凡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发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凡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肢解后转包、违法分包。凡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1.继续规范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进一步扩充资质审核网上公示事项,完善实地核查制度,探索建立业绩核查、市场行为核查和征询业主意见制度,不断完善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严格审查外地进济建筑企业登记备案资格,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备案;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坚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2.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诚信考核办法。继续改进和加强资质批后动态监管,做到资质审批管理与后续管理并重。认真落实新的企业资质标准,清理一批经营行为不规范、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建立完善能进能出的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
3.建立完善执业注册人员实名制管理机制。实行执业资格人员变动与企业资质变动互动关联机制,规范执业注册人员从业行为。继续加强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做好执业注册人员考试、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4.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快推进农民工IC卡身份认证推广工作,及时记录农民工上岗从业、培训教育、技能考核、工资发放等信息,不断优化和提升建筑工程总分包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合同备案和工程结算管理。
1.加强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以及签订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和法人基本账户,严禁以分公司(分院、分所)、办事处、项目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名义进行。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2.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结算应以法人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个人名义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或同步进行,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建设各方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定,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联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定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不定期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方面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巩固全运期间施工现场管理成果,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努力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渣土处置责任制,监督施工单位选用经核准的渣土运输车辆并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标准。加大农民工探亲房和夜校建设力度,全面推广使用人性化安全生产警示用语,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4.规范监理企业从业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监理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督促监理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合同履行职责。严禁出租、出借监理资质证书或挂靠、转让监理业务。
(六)加快建立预防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机制。
1.健全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完善建设单位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外地进济建筑企业及近两年发生拖欠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制度,同时引导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综合惩戒力度,并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予以限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切实提高对农民工工资突发问题的应对能力。建立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和社会风险预警机制,重视事前防范,切实将工作重心前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解决,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建立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信息网络,加强动态巡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并健全联动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进一步优化建设领域行政管理服务。
1.规范建设领域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境。按照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努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审批快捷、高效、规范、有序。同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备案),方便工程建设和各项手续办理。
2.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即时录入监管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同时研究制订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大对不良行为的记录、曝光和处罚力度,实现信用信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评优创先等有效联动,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守信褒扬机制。
(八)加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力度。市城乡建设委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切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维护基本建设程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存在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分支机构和个人结算工程款,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总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市场准入,直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其相关资质、资格。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协调机构。成立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对全市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要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措施,逐步建立建筑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强化执法礼仪,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要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自律公约等多种形式,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和查处制度,鼓励社会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举报。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共同营造守法建设、合法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