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05-11 09:40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二、《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三、《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四、《济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五、《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
  六、《济南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七、《济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八、《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九、《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十、《济南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十一、《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十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植物园管理的通告》
  十三、《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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