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4 14:09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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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办发〔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执行力,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与党委督查系统、政府职能部门、监察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新闻媒体等密切配合,加大对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力度,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合督查督办机制,推动政府重大事项的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督查内容
  (一)省、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促落实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省、市人大、政协确定的需由市政府系统承办的重点建议、提案;
  (五)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需要联合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有关要求提出需要联合督查督办的事项,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后进行督查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查立项后,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性质,由市政府督查室拟定包括明确联合督查的任务要求、联合督查的单位和人员、督查完成时限、责任落实和分工等在内的联合督查方案,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定后,下发联合督查通知。
  (三)督查调研。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针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联合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督查调研,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四)跟踪检查。对列入联合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实行旬查月报制度,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五)汇总反馈。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将重大事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以《政务督查》形式报市政府领导审阅。
  (六)总结通报。重大事项督查情况除以《政务督查》形式进行通报外,必要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督查落实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时限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的重要意义,自觉支持、积极配合重大事项的督查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做到任务到人、目标到岗、责任到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办理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协调,统筹各类督查资源,努力形成合力,确保重大事项落到实处。
  (二)努力提高办理落实效率。各级各部门对需要本单位督查办理落实的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拟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措施,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凡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各承办单位都要认真撰写办理情况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对格式不规范、意见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结论不准确的,应退回重办重报。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承办单位责任不清、措施不力、行动迟缓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效果的,市政府督查室下达《限期整改督查通知书》;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虽经多次督查仍无进展或由于重大事项不落实而造成影响的,市政府督查室将商请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济政办发〔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执行力,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与党委督查系统、政府职能部门、监察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新闻媒体等密切配合,加大对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力度,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合督查督办机制,推动政府重大事项的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督查内容
  (一)省、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促落实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省、市人大、政协确定的需由市政府系统承办的重点建议、提案;
  (五)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需要联合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有关要求提出需要联合督查督办的事项,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后进行督查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查立项后,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性质,由市政府督查室拟定包括明确联合督查的任务要求、联合督查的单位和人员、督查完成时限、责任落实和分工等在内的联合督查方案,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定后,下发联合督查通知。
  (三)督查调研。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针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联合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督查调研,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四)跟踪检查。对列入联合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实行旬查月报制度,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
  (五)汇总反馈。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将重大事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以《政务督查》形式报市政府领导审阅。
  (六)总结通报。重大事项督查情况除以《政务督查》形式进行通报外,必要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督查落实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时限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的重要意义,自觉支持、积极配合重大事项的督查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做到任务到人、目标到岗、责任到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办理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协调,统筹各类督查资源,努力形成合力,确保重大事项落到实处。
  (二)努力提高办理落实效率。各级各部门对需要本单位督查办理落实的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拟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措施,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凡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各承办单位都要认真撰写办理情况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对格式不规范、意见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结论不准确的,应退回重办重报。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承办单位责任不清、措施不力、行动迟缓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效果的,市政府督查室下达《限期整改督查通知书》;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虽经多次督查仍无进展或由于重大事项不落实而造成影响的,市政府督查室将商请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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