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1-01-21 14:1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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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有效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报政府批准;(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同级或上级政府批准。
  第七条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八条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二)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三)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澄清的。
  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条例》、《办法》等规定,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条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有效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报政府批准;(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同级或上级政府批准。
  第七条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八条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二)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三)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澄清的。
  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条例》、《办法》等规定,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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