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3 14:21 浏览次数: 字体:【

济政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两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具体数量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总参谋部确定的数量下达。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根据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要求,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予以优先安排。对其下达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当地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计划不少于30%。全市安置计划要在7月底前下达,确保全市安置任务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继续采取文化考试、档案考核、技能培训的办法,依照考试、考核、培训累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公开选岗并确定录用人员;经考试、考核、培训后未能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对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上级下拨的自谋职业经费、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有偿转移经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服役期满2年的义务兵为3.1万元,城镇复员士官在3.1万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转业士官每人5.2万元。其他县(市)区按照上级规定和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对已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在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四)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要严格按照《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及省驻济单位、市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在2011年9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写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报告,并按照1名退役士兵10万元的标准,于11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安置计划的5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安置期从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年。退役士兵不服从安置或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到接收单位上岗的,其待岗期间不视为待安置期。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就业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探索开展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新路子,逐步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定单式计划、定向式培训、定位式安置的“一条龙”服务模式,下大气力破解安置难问题。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职介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
  (六)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2011年是全面完成3年集中接收伤病残退役军人任务的最后一年,接收安置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如期完成任务。民政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伤病残退伍军人培训、安置新途径,逐步建立系统配套的服务示范基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设置伤残军人服务窗口,依法维护伤残军人合法权益。对安排伤残军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伤残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伤残军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七)重视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关心和扶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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