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
困难企业主要是指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受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认定的范围是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具体认定条件是:
一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止2011年6月底之前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二是企业在2011年6月底前没有出现连续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的;
三是申报前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减少,产品生产加工订单或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或是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开工不足的;
四是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少裁员认定是指裁员数量在20人以内,或裁员20人以上但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
五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2010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没有发生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裁员的,上报数据真实无误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可根据需要经审核后延长享受政策的期限。
二、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程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援企稳岗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困难企业的申请、审核。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是2012年12月底。
符合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条件,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填写《济南市应对经济形势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一式四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以及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文件材料,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为2012年度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直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高新区属企业向市援企稳岗工作办公室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章丘、济阳、商河、平阴和长清区属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援企稳岗工作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二)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济南市应对经济形势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2),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困难企业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2012年底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所欠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
(四)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按补缴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对未能履行一次性补缴协议约定的困难企业,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受经济形势影响欠费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对受到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11年6月底之前正常参保缴费、2012年度出现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在其补缴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时,可以参照鲁人社发[2012]49号文件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免除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滞纳金。具体程序参照困难企业申报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济南市应对经济形势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2.济南市应对经济形势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社会保
险费协议
二O一二年十月一十五日
附件1:
济南市应对经济形势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企业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 性质 |
| 企业法人代表 |
| 主管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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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 电话 | 办公: |
手机: |
经营范围 |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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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 登记号 |
| 税务 登记号 |
| 社保缴费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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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 |
| 2010年 | 2011年 1-6月 | 2011年 7-12月 | 2012年 |
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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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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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任务订单或合同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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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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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 发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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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情况 |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增减人数 | 增减比率% |
在册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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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转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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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减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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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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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员工 队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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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享受 政策种类 (在栏目下打“√”) | 缓缴社保费 | 社会保险补贴 | 岗位补贴 | 职工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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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享受政策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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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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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济南市应对经济形势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
社会保险费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9号)规定,对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并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就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宜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鲁人社发〔2012〕49号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责任和义务。
二、乙方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2012年 月至 月社会保险费 个月。
三、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缴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不计收滞纳金。逾期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乙方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筹措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2012年12月底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所欠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
五、甲方在乙方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应连续计算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年限。
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的,超过缓缴期限(遇法律明确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甲方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置担保或抵押财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市援企稳岗工作办公室备案一份。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