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6 14:4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济南市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对《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济防办发〔2011〕1号)进行了修订,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和有关机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包括:《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六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济南市人防工

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和检测工作的管理,协调处理本市重大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参与本市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四)参与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六)负责本市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产品生产质量的随机抽查工作;

(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八)总结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整理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动态信息,定期向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性保障和服务。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八条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监督。

(一)设计质量监督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项目。

(二)设计质量监督须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附电子版)

(三)设计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开工前,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等规定,检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凡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并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填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携带有关资料到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提交下列资料: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2.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3.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资料。

第十条  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监督通知书、监督方案通知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并根据监督方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二)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对负责监督的人防工程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结合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和现场的特点,明确监督具体内容、监督方式,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发给人防工程参建单位。

(四)开工前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   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相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四章  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

5.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6.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7.按规定选用人防工程防护专用设备;

8.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5.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其内容进行监理;

4.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7.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技术资料齐全、真实。

(四)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

行;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人防工程专

用设备;

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

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9.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五)对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生产、销售的防护设备与其生产许可证、备案及登记证明相符;

2.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人防工程设备检测机构或质量监督站对生产企业产品出厂和安装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返工或返修;

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实行检验制度。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化设备须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防化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检验合格后配发电子身份证及产品合格证才能出厂销售,否则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4.防护设备、防化设备生产企业不得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资格认定证书;不得挂靠生产或套牌生产;不得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不得在异地私设加工点;不得委托他人或企业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人民防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严禁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出认定范围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二)审查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未报审项目掩盖隐瞒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严禁存在以下行为: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2.检测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3.有关质量检测制度、程序和质量检测档案不健全;

4.不按照相关检测标准、程序检测,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对以上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化)设备的制作安装质量;

(三)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等施工技术资料;

(四)实体质量检验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质量监督申报书、通知书和监督方案;

(二)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三)防护(化)产品出厂和安装质量抽查记录、防护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不良行为记录;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设计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责令建设方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可责令其整改,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顿,拒不执行的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四)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检测结论有异议时,按有关规定报济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六)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对已施工工程实体进行鉴定检测,鉴定结果合格的,限期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济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关于实施〈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防办发〔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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