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分、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建立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建立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
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建立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构建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畅通纠纷化解渠道,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初发阶段,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发生,保障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济南市公安局与济南市司法局联合成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办公室”,负责调解工作机制的综合协调、信息沟通、完善调解工作规范、指导督促本单位联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市各公安分局所辖的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各区司法局负责向每个“调解工作室”派驻不少于2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负责对派出所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全面收集本辖区的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受理范围
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调解的范围是: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四)“110”民警接处警后带回公安机关需要由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
四、调解工作流程
(一)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纠纷后,必须遵守“先调查,后调解”原则,按照治安案件的处理规程,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审查并决定是否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三)对适用人民调解的纠纷,由公安派出所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后24小时内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公安派出所在收到人民调解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予以调解,并填写《纠纷移交函》。
(四)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纠纷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的人员,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按时参加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公安派出所协助通知。
(五)调解工作由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捺指印,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应当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在协议书签名捺指印的,视为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如实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调解过程和结果等情况,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将不能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记录在卷。
(八)调解协议书应当自达成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当事人履行协议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报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延期履行。对当事人已经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九)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把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通知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五、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为使此项工作规范、有序,保证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公示公开制度。将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公示公开,方便群众,便于群众监督。
(二)统计分析制度。对受理的咨询、调处的纠纷、调处的结果等进行登记,定期分析纠纷的种类、原因和发展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档案管理制度。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纠纷,要建立完善规范的档案,由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四)沟通与协商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调处的信息、日常工作的情况等及时进行交流和沟通,对疑难问题、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和群众信访的案件共同协商解决。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促进“大调解”格局的形成。强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是建设和谐济南的重要途径。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社会矛盾化解格局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矛盾纠纷化解职能作用,促进矛盾“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更大限度地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合力,把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避免推诿扯皮,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维护好辖区的和谐稳定。
(三)强化保障,为推进矛盾纠纷的调处奠定基础。各公安派出所提供1-2间办公用房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音视频设施等,有条件的可对调解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为调解工作提供办公设施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工资、补助等经费问题。同时,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培训等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分、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建立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建立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
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建立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构建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畅通纠纷化解渠道,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初发阶段,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发生,保障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济南市公安局与济南市司法局联合成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办公室”,负责调解工作机制的综合协调、信息沟通、完善调解工作规范、指导督促本单位联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市各公安分局所辖的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各区司法局负责向每个“调解工作室”派驻不少于2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负责对派出所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全面收集本辖区的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受理范围
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调解的范围是: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四)“110”民警接处警后带回公安机关需要由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
四、调解工作流程
(一)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纠纷后,必须遵守“先调查,后调解”原则,按照治安案件的处理规程,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审查并决定是否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三)对适用人民调解的纠纷,由公安派出所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后24小时内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公安派出所在收到人民调解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予以调解,并填写《纠纷移交函》。
(四)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纠纷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的人员,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按时参加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公安派出所协助通知。
(五)调解工作由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捺指印,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应当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在协议书签名捺指印的,视为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如实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调解过程和结果等情况,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将不能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记录在卷。
(八)调解协议书应当自达成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当事人履行协议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报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延期履行。对当事人已经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九)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把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通知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五、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为使此项工作规范、有序,保证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公示公开制度。将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公示公开,方便群众,便于群众监督。
(二)统计分析制度。对受理的咨询、调处的纠纷、调处的结果等进行登记,定期分析纠纷的种类、原因和发展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档案管理制度。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纠纷,要建立完善规范的档案,由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四)沟通与协商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调处的信息、日常工作的情况等及时进行交流和沟通,对疑难问题、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和群众信访的案件共同协商解决。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促进“大调解”格局的形成。强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是建设和谐济南的重要途径。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社会矛盾化解格局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矛盾纠纷化解职能作用,促进矛盾“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更大限度地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合力,把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避免推诿扯皮,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维护好辖区的和谐稳定。
(三)强化保障,为推进矛盾纠纷的调处奠定基础。各公安派出所提供1-2间办公用房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音视频设施等,有条件的可对调解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为调解工作提供办公设施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工资、补助等经费问题。同时,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培训等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