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7 13: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分、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细则

(试  行)

 

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做好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治安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济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治安工作实际共同商定,对治安纠纷适用人民调解的情形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济南市公安局与济南市司法局联合成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办公室”,负责调解工作机制的综合协调、信息沟通、完善调解工作规范、指导督促本单位联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市各公安分局所辖的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各区司法局负责向每个“调解工作室”派驻不少于2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负责对派出所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二、适用人民调解处理纠纷的范围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四)“110”民警接处警后带回公安机关需要由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

三、调解治安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工作流程

(一)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纠纷后,必须遵守“先调查,后调解”原则,按照治安案件的处理规程,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审查并决定是否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三)对适用人民调解的纠纷,由公安派出所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后24小时内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公安派出所在收到人民调解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予以调解,并填写《纠纷移交函》。

(四)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纠纷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的人员,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按时参加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公安派出所协助通知。

(五)调解工作由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捺指印,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应当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在协议书签名捺指印的,视为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如实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调解过程和结果等情况,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将不能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记录在卷。

(八)调解协议书应当自达成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当事人履行协议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报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延期履行。对当事人已经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九)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把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通知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五、调解工作室的建设与保障

1、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以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2、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人民调解员,对案件的调解工作负责,免费调解所有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不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4、公安局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支持和指导调解工作室开展治安纠纷调解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治安纠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5、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派一名专管民警担任调解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协助人民调解员对治安纠纷调解。

6、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员专职化程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凡是经过人民调解的治安纠纷,必须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整、归档及时。

七、对调解工作的监督

1、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在个案调解工作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普通群众旁听调解经过。

2、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对调解的结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经当事人同意,对社会的焦点、热点和难点矛盾纠纷,可以邀请媒体对调解的过程进行报道,接受媒体监督。

八、文书的使用和实施

1、本细则需要使用的文书,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制式样本文书,由各人民调解工作室自行印制使用。

2、县级公安机关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工作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