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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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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济烟法〔2012〕5号 发布日期: 2012-02-08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NCR-2012-0660001 有效性:


 

济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
  现将《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市场规律、便民利民、合法合规、利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属于以下情形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一)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应控制在总经营业户5%以内,零售点总户数不得超过20户;

  (二)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

  (三)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或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及其距门口50米以内的区域;

  (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柜(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  本规定不作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注销事项的条件。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7日,《关于印发<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的通知》(济烟法〔2007〕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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