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济烟法〔2012〕5号 | 发布日期: | 2012-02-0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JNCR-2012-0660001 | 有效性: |
济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
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市场规律、便民利民、合法合规、利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属于以下情形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一)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应控制在总经营业户5%以内,零售点总户数不得超过20户; (二)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 (三)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或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及其距门口50米以内的区域; (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柜(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 本规定不作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注销事项的条件。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7日,《关于印发<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的通知》(济烟法〔2007〕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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