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通告
济公通〔2013〕2号
为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以出租房屋名义变相经营旅馆业等相关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免费领取登记簿,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等基本情况。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
二、对于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按照“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原则,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出租人应当及时排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严禁将房屋出租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出租人不得以日租、时租等形式变相经营旅馆业。经营旅馆的,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五、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基本情况,未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以及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出租人以出租房屋形式变相经营旅馆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罚款处罚,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公通〔2013〕2号
为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以出租房屋名义变相经营旅馆业等相关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免费领取登记簿,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等基本情况。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
二、对于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按照“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原则,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出租人应当及时排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严禁将房屋出租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出租人不得以日租、时租等形式变相经营旅馆业。经营旅馆的,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五、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基本情况,未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以及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出租人以出租房屋形式变相经营旅馆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罚款处罚,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