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9 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由月人均450元提高到48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400元提高到45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300元提高到2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200元提高到47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600元提高到29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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