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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驻华使馆调整领事认证要求事

发布日期: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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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驻华使馆告,该馆办理商业票据领事认证要求调整如下:

  一、如收货方为伊拉克国有机构,在办理商业发票或原产地证的领事认证时,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二、如收货方为非国有机构或个人,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产地证

  (二)商业发票

  (三)检测文件复印件

  (四)提单复印件

  (五)装箱单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需先办理外交部领事认证,其中后三项仅供使馆参考,用毕退回。(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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