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工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一号文件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增强农业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央和省、市委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培育家庭农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抓手,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提升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推进全市现代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发展。
(二)目标任务。围绕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总目标,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发展家庭农场300家,其中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0家,逐步形成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家庭农场群体。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家庭农场发展原则。
2.坚持“分级打造、规范管理”的家庭农场管理原则。
3.坚持“申请自愿、依法登记”的家庭农场登记原则。
二、家庭农场的认定、登记和管理
(一)家庭农场的认定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经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三星级以上)按照经营主体化、土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态安全化的“五化”标准打造,同时还要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农村居民(非城镇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忙季节雇工不限)。
3.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从事大田种植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设施种养或种养结合的,面积在30亩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8.已办理营业执照。
(二)家庭农场的登记
按照“申请自愿、依法登记”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申请家庭经营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农场的名称可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行政区划、字号和行业按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农场的住所可直接登记为行政村名称,主持经营者的家庭住址和承包经营的土地均可作为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不需另外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家庭农场的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主持经营者和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民,家庭户口簿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其有效证明。家庭农场从事的经营范围以种植、养殖业为主,也可兼营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农资产品销售、观光旅游和餐饮住宿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家庭农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工商所办理家庭农场受理、审查、决定的登记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追究等,均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也可以申请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也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社的成员,具体要求按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和要求执行。
(三)家庭农场的管理
1.家庭农场实行星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综合考核”的原则,将对家庭农场实行星级管理。(星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家庭农场建设禁止下列事项:
(1)禁止挂名家庭农场。即农村居民登记后,由城镇居民经营。
(2)禁止拼凑家庭农场。即一个家庭土地面积不够由多个家庭承包土地拼凑。
(3)禁止虚报家庭农场。即实际土地面积不达标制造虚假土地证明。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鼓励土地使用权向家庭农场流转。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二)加强人才培养服务。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放在新型农民培训重中之重位置,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考察等方式,提高家庭农场人员素质,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场主。鼓励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切实增强家庭农场发展后劲。
(三)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家庭农场的指导与技术服务,帮助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等服务。
(四)加强农业营销服务。积极支持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社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发展现代营销。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联合体。
四、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支持家庭农场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除上级明确要求外,在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优先安排家庭农场。同时享受国家省市一系列农业惠农补贴政策。
(二)提供设施用地支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落实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三)提供金融支持。协调各类银行和涉农保险公司,对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家庭农场重要性的认识,把培育家庭农场作为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制定发展计划,完善服务措施,抓好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
(三)强化引领。探索新型发展模式,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培育机制,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家庭农场予以表彰。
(四)营造氛围。积极争取各级媒体的宣传支持,广泛宣传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积极树立家庭农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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