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0-22 10:05 信息来源:姜红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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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14〕22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监理的市场秩序,促进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监理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我市建设监理市场,逐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不得设置市场壁垒,增设附加条件,排斥区域或行业之外的监理企业。所有监理企业包括外地进济监理企业持合法有效资质证书自由流动,自主竞争。监理企业必须按核准的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禁止非法挂靠和出借出卖资质的行为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建设监理单位创建项目管理企业。引导和鼓励监理企业转变经营管理理念、优化人才组合、提高服务水平,尽快向综合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转型,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可不再委托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的监理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不得蓄意提高监理门槛、不得将监理取费作为主要竞标条件,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应重点突出投标企业的诚信状况、监理方案、人员素质等技术因素。

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监理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取费标准协商确定。

四、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按照《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济建建字〔2011〕12号)文件要求,做到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影像设备和常规检测工具,积极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推行现场工作信息化、标准化管理,确保监理人员足额到岗,监理工作规范到位。

五、进一步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监理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监理企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2、《济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相关中标手续;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班子证书代管登记表》。

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监理企业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将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尽职免责原则,如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监理单位依法履行了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可不再记入其诚信档案。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设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资质、人员、监理业绩、市场行为、获奖情况及不良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建档,定期对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并作为监理招投标活动中企业考核的加分依据。

八、加大对外地进济建设监理企业管理力度。外地进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可持有效资质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主参加招投标活动。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济承揽业务后,应纳入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在进行监理合同备案的同时,办理信用信息登记手续。

九、本意见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济建发〔2014〕22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监理的市场秩序,促进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监理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我市建设监理市场,逐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不得设置市场壁垒,增设附加条件,排斥区域或行业之外的监理企业。所有监理企业包括外地进济监理企业持合法有效资质证书自由流动,自主竞争。监理企业必须按核准的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禁止非法挂靠和出借出卖资质的行为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建设监理单位创建项目管理企业。引导和鼓励监理企业转变经营管理理念、优化人才组合、提高服务水平,尽快向综合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转型,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可不再委托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的监理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不得蓄意提高监理门槛、不得将监理取费作为主要竞标条件,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应重点突出投标企业的诚信状况、监理方案、人员素质等技术因素。

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监理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取费标准协商确定。

四、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按照《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济建建字〔2011〕12号)文件要求,做到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影像设备和常规检测工具,积极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推行现场工作信息化、标准化管理,确保监理人员足额到岗,监理工作规范到位。

五、进一步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监理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监理企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2、《济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相关中标手续;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班子证书代管登记表》。

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监理企业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将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尽职免责原则,如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监理单位依法履行了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可不再记入其诚信档案。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设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资质、人员、监理业绩、市场行为、获奖情况及不良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建档,定期对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并作为监理招投标活动中企业考核的加分依据。

八、加大对外地进济建设监理企业管理力度。外地进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可持有效资质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主参加招投标活动。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济承揽业务后,应纳入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在进行监理合同备案的同时,办理信用信息登记手续。

九、本意见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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