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9 15:26 信息来源:姜红柳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超大

济人社发〔2014〕18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

二、对于部分收入水平较低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如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可允许暂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下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9日

 


 


济人社发〔2014〕18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

二、对于部分收入水平较低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如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可允许暂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下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9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