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2 11:21 信息来源:周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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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人社发〔2014〕18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67号,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零,同时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下调为零。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15%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5%,住院和普通门诊统筹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40%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住院和普通门诊统筹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5%。

五、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26种原新农合目录内药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5%。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2日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济人社发〔2014〕18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67号,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零,同时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下调为零。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15%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5%,住院和普通门诊统筹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40%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住院和普通门诊统筹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5%。

五、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26种原新农合目录内药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5%。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2日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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