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4-05760 组配分类: 济政办字
  • 成文日期: 2014-12-04 发布日期: 2014-12-0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4〕38号 有效性: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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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济南市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和《济南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要充分认识实施3项行动计划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精心组织,保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具体方案,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要充分发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做好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行动计划实施。要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对在农民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4日

济南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力争每年对13.68万农民工开展各类培训。其中,对11.02万人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对1.66万人开展特色培训,对1万人开展引导性培训,使有培训愿望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接受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在岗农民工参加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确保无就业技能的农民工掌握一定就业技能,有就业技能的农民工得到较大提升,促进其稳定充分就业。

  二、重点任务

  (一)就业创业培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民工就业创业需求,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就业培训五年规划”)和教育部门实施的“素质技能培训计划”为主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就业培训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培训后取得中高级证书的达到30%以上,取得初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达到60%以上。
  1.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两后生”(劳动年龄内未能继续升学又未再复读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为主体,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劳动者达到专项能力考核标准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每年培训9万人,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3.88万人,教育部门组织培训5.12万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
  2.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以企业在岗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的农民工为主,坚持以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为导向,发挥行业和企业优势作用,抓好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技能储备紧密衔接,开展本地急需的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提升在岗农民工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以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范围的企业为主,积极开展其在岗并缴纳“五险”农民工的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或技能储备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稳定性。每年培训1.32万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开展创业培训。以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为主,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农民工特点和需求,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实训,实施创业扶持,提升农民工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每年培训0.7万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特色培训。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行业和部门优势,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特点,实施有特色的培训项目。每年培训1.66万人。
  1.实施“星火计划”。围绕返乡农民工在农村就业,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每年培训9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5%以上,辐射带动1.2万人实现就业创业。(市科技局负责)
  2.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再温暖工程”。围绕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高技能人才(技师)培训和建筑业农民工多岗位技能培训,每年培训高技能人才300人、多岗位农民工1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90%以上。(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3.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围绕促进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就业,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每年培训家政服务人员5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90%以上。(市商务局负责)
  4.实施“残疾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围绕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每年免费对330名残疾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到70%以上。(市残联负责)
  (三)引导性培训。将农民工维权保障、职业指导、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等法律知识和工作生活常识培训,作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和必修课程,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每年培训1万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规划、机构管理。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整合各类农民工培训项目。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建立统一的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各类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就业创业培训及发放培训补贴资金。统筹整合现有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和创业培训资源,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创业培训实训水平。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施绩效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定点资格,对有套取培训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统筹培训资金管理。在县(市)区开展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试点,统筹管理各级筹集的各项培训资金,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实现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要逐步加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职业培训资金支出比重,落实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对农民工培训加大支持力度。
  (三)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培训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对机构资格申请、开班审核、学员信息管理、学员结业、考核发证、补贴申领、资金发放等环节实行动态管理,对各类政策性培训补贴资金实施有效监管,杜绝骗取、套取、冒领培训补贴资金现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培训项目实施、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依托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当地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济南市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农民工工资提高到合理水平,基本无拖欠,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五险”覆盖范围,农民工参保率达到40%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人身安全健康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和小微企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将每年春季开展的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和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主要内容的“春暖行动”有机结合,确保农民工就业有岗位、有合同。将劳动合同签订率列入企业诚信评级体系,定期开展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从源头上规范劳动用工。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社会保险登记,实现企业用工动态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鲁发〔2012〕15号)精神,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参加)
  (二)推进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确保足额支付。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并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90%以上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全面落实“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和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委、总工会参加;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
  (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继续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完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全面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应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同等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实现同工同酬。对企业用工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服务,将开展农民工同工同酬专项检查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总工会参加)
  (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民工参保率。推进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用人单位要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五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政策,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权益积累和待遇享受。积极探索通过完善个人账户功能等方式,稳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多元化医疗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建立完善大额医疗补助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效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农民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给付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推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安全、卫生、环境标准建设厂房、车间和作业区,配备必要设施。认真贯彻落实工时制度、年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规定,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一线操作的农民工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行为。(市安监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国资委、总工会、卫生计生委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工主体和执法主体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对使用农民工较多尤其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和水平。每年组织1—2次基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实现各县(市)区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和主动预防监管模式,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继续开展对相关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完善一体执法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依法实施综合治理。
  (三)建立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机制。按照统筹推进、整体设计、一体化管理原则,推动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工资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一步完善集微信、微博、网站于一体的农民工服务(维权)在线网络平台,打造农民工服务、维权绿色通道,让农民工足不出户即可咨询、申请解决各类服务及涉法问题,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建立不同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处罚单位,及时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济南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5.2万人以上,就业服务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农民工创业率不断提高;保障符合法定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政策更加完善,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达到90%以上,符合入园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达到80%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100%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模式及有效措施基本建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所有农民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其适龄子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育龄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水平。依托农民工五级网络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在城市和农村社区全覆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来我市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培训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对就业困难农民工开展就业援助,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开发公益岗位予以安置。促进农民工创业,每年评估认定5—8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政策宣传、创业指导、创业资讯等服务。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试点,提高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等补贴标准。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农民工恳谈日”、“联百乡包千村就业帮扶”等就业专项活动,拓宽农民工就业空间,畅通政府与农民工群体的交流渠道。在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就业服务一次告知、二次办结、三次上门制度,农民工有就业愿望并进行求职登记的,在不挑不拣的前提下,保证在24小时工作时间内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参加)
  (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在制定教育设施规划时,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情况,按照规划区内总人口规模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逐步增加城镇教育储备,保障配套学校(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科学、合理、有序安排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规范其入学办理流程,在符合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义务教育资源情况,实事求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招生方案。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的权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工程施工类用人单位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农民工宿舍须与工作场所、材料存放区隔离,防火等级、门窗设计、床位设置、人均居住面积、环境卫生符合有关标准,有条件的可建设“夫妻房”。加大对农民工居住的工房特别是简易板房安全检查力度,保障农民工住房安全。
  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与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将尚未落户城镇但在城镇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制度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国家和省、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税收减免。
  将劳动关系稳定且已缴纳“五险”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农民工与注册地在本市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可按不低于5%、不高于12%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本地户籍农民工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凭身份证明材料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农民工身份证明材料及公共租赁住房专用票据,每年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租金。(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保障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
  (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根据常住人口情况合理优化配置城镇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体检、慢病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保障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好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工作,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妇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五)引导农民工有序落户城镇。深入开展在济务工人员基本情况、生活状况、落户意愿调查。依托社区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借助我市“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平台”,全面采集、登记农民工就业、居住信息。深化户籍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居住证。统筹中心城市吸纳人口的承载力,加快县(市)小城镇、新农村社区和城中村建设步伐,增强引导农村人口平稳有序转移的吸引力,畅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通道,实施更加灵活的户口迁移政策;在市区以外全面放开户口迁移限制,为在城镇居住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农民工解决落户问题。(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农业局参加)
  (六)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出让和流转等制度,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已经建立农民工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行业、企业(工地)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农民工服务网络体系,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并推进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将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农民工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二)增强财政保障能力。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将我市农民工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划分分担比例,满足公共服务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需求。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典型。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农民工,积极支持参与农民工公共服务行动,切实体现人文关怀,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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