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28 15:33 信息来源:姜红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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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2014〕18号

为全面推动我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平有序、科学发展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环境、破除障碍,放开搞活、宽进严管,抓大扶小、扬长补短,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扩规模、提质量、增效益,实现跨越发展。到2017年底,全市民营市场主体达到5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私营企业达到15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6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力争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70%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二、放开民间投资准入限制

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依法平等向民间资本开放。定期公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指导目录,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经营权转让、项目融资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重点公共领域投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股)权交易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推动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市属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建筑、商贸服务、投融资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全部对民间资本开放。(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三、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凡清单以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变相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查其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改进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方式,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直接发包,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时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

四、放宽工商登记条件

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口受理、一表通用、并联审批、一窗发照,并逐步实现“三证合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允许知名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冠以其所属企业名称。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照。(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五、强化民营企业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统筹考虑民营经济投资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园(基地)、商贸集聚区和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各类产业园区要预留民营企业发展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土地流转,对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的,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闲置房产发展楼宇经济,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要立足资源禀赋,规划建设一批民营经济园区、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区。鼓励民营企业入驻园区利用标准化厂房集聚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入驻专业市场、创新创业孵化器(楼)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六、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首发上市融资。支持有稳定收益或未来现金流的民营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等进行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形式的债券,扩大融资规模。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私募市场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为民营企业挂牌交易、上市融资等提供便利服务。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

七、创新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为民营企业提供交叉性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续贷和循环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加快推进融资超市建设,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融资性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县两级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互助合作基金。加快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开展政策性再担保业务。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担和激励退出机制,培育一批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设立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梳理各项涉及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坚持依法治税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建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增值税转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大学生就业创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九、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设立投资引导基金,以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资本性投资平台,按照投入股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专业化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改进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科技创新、开拓市场、人才培训、金融服务以及产业载体、服务体系和骨干企业培育等。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税费减免、专项奖励等方式,培育引进一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支持融资担保、信用评价、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公共技术、市场开拓、创业咨询、管理诊断、法律维权、事务代理10大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重点培育100家中介服务示范单位。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与审批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联合征信数据大平台,整合工商、税务、金融、质监、环保、价格等涉企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综合信用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推行企业信用信息年报公示和信用评价报告制度,将企业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信贷融资、资金扶持、招投标及行政许可参考依据。(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进粗放管理方式,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实施民营企业管理提升工程,强化管理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服务,重点帮助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节能减排以及诚信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重点抓好民营企业出资人、青年企业家的教育培养。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政治权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家在科技创新、经营创新和增加税收、就业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三、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对获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引进科技型企业及产品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适当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批市级以上孵化器以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成效显著的,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类科研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构建民营企业科技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易平台,加快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民营企业将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给予一定补助。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给予一定补助。(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深入实施“五个一批”(培育一批中型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小型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培育一批微型企业成长为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工商个体户转型为小型企业、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工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分档爬坡、梯次成长,选择100家高成长性的优势民营企业重点扶持,大力培育百亿级企业、“小巨人”企业和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或在行业领域内领先的民营企业,对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基地、注册境外商标、申报境外知识产权、培育出口品牌;引导企业参与境外上市、跨境并购、研发合作、境外设厂、对外承包工程。(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五、发展行业协会商会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将政府事务性、辅助性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健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经济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济投资者和企业家组建异地商会,支持异地商会在济兴建总部基地大厦。鼓励和引导异地商会企业“强强联合”,形成规模投资,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我市有经济实力、影响力的企业或个人牵头组建行业协会商会,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文化等行业中的优势特色产业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规范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六、加大协调督导力度

调整充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帮扶机制。要完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民营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分析。要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健全问责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济发〔2014〕18号

为全面推动我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平有序、科学发展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环境、破除障碍,放开搞活、宽进严管,抓大扶小、扬长补短,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扩规模、提质量、增效益,实现跨越发展。到2017年底,全市民营市场主体达到5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私营企业达到15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6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力争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70%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二、放开民间投资准入限制

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依法平等向民间资本开放。定期公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指导目录,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经营权转让、项目融资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重点公共领域投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股)权交易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推动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市属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建筑、商贸服务、投融资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全部对民间资本开放。(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三、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凡清单以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变相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查其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改进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方式,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直接发包,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时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

四、放宽工商登记条件

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口受理、一表通用、并联审批、一窗发照,并逐步实现“三证合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允许知名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冠以其所属企业名称。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照。(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五、强化民营企业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统筹考虑民营经济投资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园(基地)、商贸集聚区和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各类产业园区要预留民营企业发展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土地流转,对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的,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闲置房产发展楼宇经济,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要立足资源禀赋,规划建设一批民营经济园区、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区。鼓励民营企业入驻园区利用标准化厂房集聚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入驻专业市场、创新创业孵化器(楼)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六、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首发上市融资。支持有稳定收益或未来现金流的民营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等进行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形式的债券,扩大融资规模。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私募市场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为民营企业挂牌交易、上市融资等提供便利服务。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

七、创新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为民营企业提供交叉性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续贷和循环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加快推进融资超市建设,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融资性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县两级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互助合作基金。加快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开展政策性再担保业务。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担和激励退出机制,培育一批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设立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梳理各项涉及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坚持依法治税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建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增值税转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大学生就业创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九、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设立投资引导基金,以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资本性投资平台,按照投入股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专业化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对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改进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科技创新、开拓市场、人才培训、金融服务以及产业载体、服务体系和骨干企业培育等。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助、税费减免、专项奖励等方式,培育引进一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支持融资担保、信用评价、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公共技术、市场开拓、创业咨询、管理诊断、法律维权、事务代理10大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重点培育100家中介服务示范单位。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与审批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联合征信数据大平台,整合工商、税务、金融、质监、环保、价格等涉企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综合信用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推行企业信用信息年报公示和信用评价报告制度,将企业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信贷融资、资金扶持、招投标及行政许可参考依据。(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进粗放管理方式,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实施民营企业管理提升工程,强化管理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服务,重点帮助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节能减排以及诚信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重点抓好民营企业出资人、青年企业家的教育培养。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政治权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家在科技创新、经营创新和增加税收、就业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三、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对获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引进科技型企业及产品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适当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批市级以上孵化器以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成效显著的,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类科研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构建民营企业科技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易平台,加快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民营企业将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给予一定补助。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给予一定补助。(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深入实施“五个一批”(培育一批中型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小型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培育一批微型企业成长为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工商个体户转型为小型企业、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工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分档爬坡、梯次成长,选择100家高成长性的优势民营企业重点扶持,大力培育百亿级企业、“小巨人”企业和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或在行业领域内领先的民营企业,对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基地、注册境外商标、申报境外知识产权、培育出口品牌;引导企业参与境外上市、跨境并购、研发合作、境外设厂、对外承包工程。(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五、发展行业协会商会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将政府事务性、辅助性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健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经济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济投资者和企业家组建异地商会,支持异地商会在济兴建总部基地大厦。鼓励和引导异地商会企业“强强联合”,形成规模投资,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我市有经济实力、影响力的企业或个人牵头组建行业协会商会,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文化等行业中的优势特色产业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规范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六、加大协调督导力度

调整充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帮扶机制。要完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民营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分析。要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健全问责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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